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一)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二)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三)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四)干扰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