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