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