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