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依法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