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产品应当有产品标准。不采用推荐性产品标准或者没有相应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禁止无标准生产。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特征、特性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有相应的推荐性标准的,其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推荐性标准一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