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明示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鼓励生产经营者自愿采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