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明示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鼓励生产经营者自愿采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