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但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