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对可能诱发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预防或者治理措施,防止地质环境恶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