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采矿权人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