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禁止用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