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

禁止用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