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六条有效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