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等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