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