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