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