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公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