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所属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