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和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