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下列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但风景名胜区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一)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与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