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个人和团体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索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