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