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