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