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及各县(市)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酒类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生产、流通。酒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