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酒类包括各种白酒、啤酒、果酒、滋补酒、黄酒和其他酒,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饮用品和食用酒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