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酒类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丧失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经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其恢复销售;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酒类许可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