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者,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吊销酒类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