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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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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废止
凡是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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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