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者,应当接受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和相关物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