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酒类商品生产、储运、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