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流通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当向各县(市)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报自治州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二)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三)具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四)具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