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酒类批发者,应当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开展酒类流通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