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