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