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九条有效生猪屠宰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和仓储设施。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