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生猪屠宰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和仓储设施。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