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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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效

本市鼓励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创立品牌进行经营。

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诚信记录好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和给予必要的扶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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