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场外批发生猪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允许无照批发生猪以及经营死猪、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