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告知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告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告知虚假信息的,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