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强买强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