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肉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生猪产品;
(二)不得允许生猪产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生猪产品;
(三)对市场内所经营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品种进行登记;
(四)对市场内生猪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制止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并及时向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市场内经营非法生猪产品的经营者予以公布。
超市内有领取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生猪产品的经营者的,超市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