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店档的显著位置如实明示所销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包括:生猪产品生产厂家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