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肉菜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应当在每月5日前,统一将上月登记的本市场内所经营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品种等与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如实告知所在地的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的内容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告知,但市场内的生猪产品零售者除外。

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