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屠宰厂(场)生产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等的检测和品质检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