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屠宰环节生猪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生猪产品中违禁药物等含量的检测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产品的品质检验由屠宰厂(场)负责实施。负责检疫、组织实施检测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检疫、检测设备以及与检疫、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检测人员。屠宰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