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及条件的屠宰厂(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