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