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生猪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主选购生猪,委托本市屠宰厂(场)屠宰。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