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募捐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募捐组织修改募捐方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