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募捐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募捐许可决定或者接受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募捐方案抄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监督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